(2017)川1529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华贵申诉故意伤害、强奸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1529刑申3号袁华贵:你因本院(1996)屏刑初字第54号故意伤害、强奸一案,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申诉人无罪。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不能认定申诉人犯罪;(二)申诉人原供认自己实施该案犯罪行为,系被公安机关强迫所致,该案犯罪行为人不是申诉人,自己是被冤枉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审判决,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