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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8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外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房产、车辆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