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晨升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晨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54号原告:宝鸡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英达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博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晨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88号凯悦华庭第2幢1单元11115室。法定代表人:郭昌清,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晨升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勤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