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德宣与杨建飞、冯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宣,杨建飞,冯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韩德宣,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杨建飞,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冯燕飞,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韩德宣申请执行杨建飞、冯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杨建飞、冯燕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德宣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执行依据计付),并承担诉讼费用7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建飞、冯燕飞所欠前述债务,限于2017年7月底前归还3000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归还2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9月另行归还1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韩德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753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