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爱清、李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56号申请人:郭爱清,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李龙,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赵丽丽,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郭爱清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龙、赵丽丽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郭爱清用其所有权的车牌号为冀G×××××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爱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龙、赵丽丽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郭爱清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