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巧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范吉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枝,范吉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718号原告张巧枝,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吉兴,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枝与被告范吉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巧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张巧枝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巧枝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