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海燕、林培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林培发,罗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培发,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罗成琴,女,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林培发、罗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