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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芳诉被告上海绿地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其他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芳,上海绿地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776号原告:钱芳,女,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峰,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佳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在本院审理原告钱芳诉被告上海绿地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其他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芳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钱芳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