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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晋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晋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759号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瞿武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晋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898号22栋9层9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晋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因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