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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美与蒋华、胡和芳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美,蒋华,胡和芳,赵小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523号原告:彭美,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华,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惜光,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和芳,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赵小平,女,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美与被告蒋华、胡和芳、赵小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