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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475卓成中与徐娴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成中,徐娴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475号原告:卓成中,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徐娴娟,女,汉族,1988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成中诉被告徐娴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将欠付款项支付给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娴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成中撤回对被告徐娴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卓成中承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