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静与大庆市魅力浩沙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大庆市魅力浩沙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254号原告:郭静,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魅力浩沙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五小区金融大厦(庆隆新二楼)。法定代表人:张世萍,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昭,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静与被告大庆市魅力浩沙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