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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官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7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官明,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巫山县。2011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官明2017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来到巫山县某某镇寻找盗窃目标。当其发现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X号被害人汪某住处的一楼大门未关闭,遂从一楼大门进入室内,沿楼梯上至二楼卧室实施盗窃。高官明准备从被害人放置在床头柜上的衣物中窃取财物时被发现,高官明随即逃离现场。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高官明在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X号自己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官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官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被告人高官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官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光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宪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