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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光弟与杨付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弟,杨付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53号原告:张光弟。被告:杨付治。原告张光弟与被告杨付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付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