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光弟与杨付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弟,杨付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53号原告:张光弟。被告:杨付治。原告张光弟与被告杨付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付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