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乌海市博海炭素有限公司与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博海炭素有限公司,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85号原告乌海市博海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绥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博海炭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乌海市博海炭素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