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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伟新与李泽林、巫春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新,李泽林,巫春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800号原告:李伟新,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均(系李伟新的哥哥),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李泽林,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巫春梅,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李伟新与被告李泽林、巫春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伟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新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伟新负担。审判员  宾益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醒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