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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振、李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振,李敏,徐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850号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南方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1821753J(1-1)。法定代表人:汪先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振,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敏,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徐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振、李敏、徐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2元,减半收取计3651元,由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