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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雷雷与陈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雷,陈梓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1552号原告张雷雷,村民。被告陈梓元。原告张雷雷与被告陈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梓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雷雷诉称,原、被告因包工程相识,认识后关系甚好。2015年5月19日,被告陈梓元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29日归还。原告依约将现金30000元交付陈梓元,陈梓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故拒不归还。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曾起诉至高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还款,立案后被告陈梓元电话一直能打通,其也表示会还款,但陈梓元一直不露面,光说还款,一直不到法院,经本院法官做工作,我于2016年12月6日将案件撤回。现再次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梓元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包工程相识,被告陈梓元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19日,原告张雷雷在融豪工业城中路将现金30000元交付给被告陈梓元。被告写有借据一份,借据内容如下“今借到张雷雷现金人民币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此款于2015年5月29日归还借款人陈梓元身份证××2015年5月19日”。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因此于2016年5月30日诉至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撤回起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梓元偿还借款30000元。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当场书写借条一份,借条约定2015年5月29日还款,还款期限已过,至今被告拒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梓元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梓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雷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550元,由本院退付其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