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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富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宇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富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宇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836号原告:江西富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秀江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72403590K法定代表人:彭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宇新,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原告江西富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特公司)与被告王宇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富思特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思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富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西富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俭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曾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