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与临汾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赵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临汾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赵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戚建勋,该村委会主任。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汾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赵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负责人:王槐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赵村委)与被申请人临汾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赵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建西赵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10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非没有合法依据,案由定为不当得利,并据此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组成人员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查明,临汾市第三建筑工程安装公司西赵分公司是临汾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设立的非法人集体分支机构,分公司原负责人张国栋同时是时任西赵村委会党支部书记。2010年,西赵村委会拟建设西赵村委会老年活动中心,三建西赵分公司欲承建该项目。2010年12月13日,三建西赵分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临汾市财政局缴纳了该项目150000元的异地建设费及283811元的城市建设使用费,并取得了西赵村老年活动中心及公寓楼、管委会办公楼等三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三建西赵分公司没有实际进行该活动中心项目的施工。三建西赵分公司诉至尧都区法院,要求返还垫资款433811元及利息损失。尧都区法院判决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临汾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赵分公司43381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后,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三建西赵分公司垫付433811元为再审申请人西赵村委向临汾市财政局缴纳异地建设使用费和城市建设使用费,为西赵村委办理了三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份许可证上建设单位均为西赵村委,在规划局出具的收取费用的票据上缴费单位也注明系西赵村委。尧都区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4600号生效判决也确认三建西赵分公司为西赵村委项目建设垫付办证费用的事实,西赵村委在二审中也认可2010年曾商量过该项目的建设,镇政府也有过安排。后由于原拟建项目并未实际建设,作为建设单位的西赵村委对垫付的办理规划手续的费用应当返还。再审申请人西赵村委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西赵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捷慧审判员 成 堃审判员 秦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