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国清、陈瑞洪等与邵锦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清,陈瑞洪,邵锦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998号原告:罗国清,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陈瑞洪,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邵锦彪,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罗国清、陈瑞洪与被告邵锦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罗国清、陈瑞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清、陈瑞洪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清、陈瑞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国清、陈瑞洪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