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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建明与罗文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明,罗文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974号之一原告:徐建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建明与被告罗文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徐建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178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徐建明负担。审 判 员 胡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晗书 记 员 熊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