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建明与罗文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明,罗文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974号之一原告:徐建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建明与被告罗文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徐建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178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徐建明负担。审 判 员 胡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晗书 记 员 熊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