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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冀予、赵付涛等与崔舜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冀予,赵付涛,田振丰,崔舜一,刘广辉,河南圣豪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996号原告高冀予,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赵付涛,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田振丰,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振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舜一,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郑州金水区。被告刘广辉,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河南圣豪佳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南、德厚街西1幢A单元8层6号。法定代表人杨林会。被告河南中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7层12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冀予、赵付涛、田振丰诉被告崔舜一、刘广辉、河南圣豪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