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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路希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希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25号罪犯路希富,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3)淄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希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作出(2004)鲁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7月25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月18日、2012年8月6日、2013年11月15日和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路希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希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路希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希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希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