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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金花与大同市姜家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金花,大同市姜家湾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有忠,山西华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姜家湾煤矿,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姜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徐佃军,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金花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姜家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许金花提交了大同市姜家湾煤矿2014年和2015年部分工资奖金表,上面均有许金花的名字,足以证明许金花和大同市姜家湾煤矿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不止是2005年4月至2008年6月。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金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