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有亮、陈阿伟与薛景天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亮,陈阿伟,薛景天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692号原告:韩有亮,男,汉族,1950年4月12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陈阿伟,女,汉族,1952年2月8日生,住镇江市。被告:薛景天,男,汉族,1988年10月3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韩有亮、陈阿伟与被告薛景天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有亮、陈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韩有亮、陈阿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