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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有亮、陈阿伟与薛景天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亮,陈阿伟,薛景天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692号原告:韩有亮,男,汉族,1950年4月12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陈阿伟,女,汉族,1952年2月8日生,住镇江市。被告:薛景天,男,汉族,1988年10月3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韩有亮、陈阿伟与被告薛景天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有亮、陈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韩有亮、陈阿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