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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新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文,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文,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寨村。法定代表人张艳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新文与被执行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1640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新文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刘新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