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4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强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00号之三被执行人王强辉,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之内容,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强辉在光大银行武汉徐东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