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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钏与翁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钏,翁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616号原告:周钏,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翁明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周钏与被告翁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钏负担(已纳)。审判员  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