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钏与翁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钏,翁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616号原告:周钏,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翁明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周钏与被告翁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钏负担(已纳)。审判员 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