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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仓市光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太仓和一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光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和一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233号原告:太仓市光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直塘曾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3780446K。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和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广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5000172046。法定代表人:周辉。原告太仓市光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和一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太仓市光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光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市光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