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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1、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1,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2,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3,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孙某1、孙某2因与被上诉人孙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1、孙某2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1、孙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1、孙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某1、孙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