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民初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许全喜、侯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全喜,侯建国,渑池县丰懋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204号之一申请人:许全喜,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石楼县。被申请人:侯建国,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池县。被申请人:渑池县丰懋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陈村乡一心村焦地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全喜与被申请人侯建国、渑池县丰懋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渑池县丰懋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渑池义正诚矿业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全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渑池县丰懋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渑池义正诚矿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吕丹丹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