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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2、魏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2,魏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9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2,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辩护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魏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辩护人钱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魏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陈2及其辩护人周荣茂、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钱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2、魏某至本区叶榭镇车亭公路、富荣公路路口附近,采用弹弓弹钢珠打车窗玻璃等方式破坏被害人李某1、王1、雍某、薛1、汪1等人停放在上址的各类车辆14部,经鉴定,相关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21,445元。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魏某至本市奉贤区邬桥镇浦卫公路、西纬四路路口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破坏被害人梅某某、朱某某、王2、费某某等人停放在上址的轿车多辆。2017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陈2、魏某至本区车墩镇汇北路、亭联路等处,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破坏被害人陈某1、缪某某、薛某2、赵某1、郭某某、徐某某、唐某某、赖某某、沈某某���汪2、周某某、赵某2、李某2等人停放或行经上址的各类车辆13部,经鉴定,相关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8,956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陈2、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2、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王1、雍某、薛1、汪1、梅某某、朱某某、王2、费某某、陈某1、缪某某、薛某2、赵某1、郭某某、徐某某、唐某某、赖某某、沈某某、汪2、周某某、赵某2、李某2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史某某、舒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通话记录,机动车行驶证,相关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及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查询表,公安机关出具的侦查报告、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2、魏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2、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2、魏某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对汪1、雍某等十余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