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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潘永钦、曹旭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钦,曹旭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潘永钦,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曹旭溢,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潘永钦与被执行人曹旭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浙1002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永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旭溢支付借款本金3722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永钦与被执行人曹旭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永钦与被执行人曹旭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9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