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胜宏与张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崔胜宏,男,汉族,绥德县人,医院职工,住绥德县医院家属院。被执行人张继军,男,汉族,神木县人,医药公司职工。住榆林市上郡小区。本院在执行崔胜宏与张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继军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1万元及31万元的利息268000元,共计478000元,被执行人张继军于2017年7月21日偿还本金21万及31万元的利息105000元,共计偿还315000元(已兑现),剩余利息163000元张继军在2个月内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崔胜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3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祁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