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秀、周勇申请执行周军、倪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周勇,周军,倪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女,1964年2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63年8月28日生,布依族。(系杨秀之夫)被执行人周军,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倪开艳(又名黎开艳),女,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系周军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周勇与被执行人周军、倪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黔织民初字笫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军、倪开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军、倪开艳立即履行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杨秀、周军借款36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44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军、倪开艳于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16日,三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杨秀、周勇275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杨秀、周勇与被执行人周军、倪开艳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秀、周勇以与被执行人周军、倪开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笫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梁金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