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祖猛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猛,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717号原告:李祖猛,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写字楼西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原告李祖猛诉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祖猛负担。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