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齐达君诉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达君,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达君,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王继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齐达君诉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面积2506.32平方米厂房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