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偕乐与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偕乐,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540号原告:姜偕乐,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栋,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储青,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姜偕乐与被告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姜偕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偕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偕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姜偕乐负担。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