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时富、郑维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时富,郑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时富,男,1938年8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郑维清,男,1957年6月7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292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时富与被执行人郑维清(2017)浙1081执64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维清有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里宅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维清有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里宅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温集用(1992)第1501677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俊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81执64号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292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时富与被执行人郑维清(2017)浙1081执64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浙1081执64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郑维清有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里宅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温集用(1992)第1501677号】,期限为3年。附:(2017)浙1081执64号之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经办人:陈俊伊联系电话:8842****法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