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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阮秀珍与张细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秀珍,张细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3民初822号原告:阮秀珍,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细爱,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阮秀珍诉被告张细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细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陆佰元整(¥42600.00);2、本案诉讼费及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8日,被告张细爱向原告阮秀珍出据一张:今欠到材料款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陆佰元整(¥42600.00),至今未还清。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至法院,维护原告合法债权。张细爱未作答辩。阮秀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查询、欠条;张细爱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阮秀珍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阮秀珍一直向张细爱供应胶水。2014年12月8日,张细爱向阮秀珍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阮秀珍材料款计人民币42600元。逾期每天按欠款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因张细爱未能偿还货款,故阮秀珍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阮秀珍与被告张细爱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阮秀珍向张细爱供货后,张细爱应当向阮秀珍支付货款。现阮秀珍依据张细爱出具的欠条,向张细爱主张偿还货款42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细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阮秀珍货款4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张细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苏(本案正在公告尚未生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