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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向文胜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胜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7刑初67号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文胜,男,1962年3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高中文化,住来凤县,任百福司镇怯道河村党支部书记、护林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6月27日经来凤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文胜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粟良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文胜于2015年、2016年在担任百福司镇怯道河村护理员期间,对其管理森林不进行巡视监护管理,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盗伐滥伐森林情况,不履行监管限额采伐职责,导致张于某、向某(二人已被判刑)在其护林辖区内滥伐林木255株(其中杉树169株、马尾松79株、杂树7株),共计活立木蓄积61.8035立方米,造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2017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向文胜主动到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承包协议、工资支付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兰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向文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文胜身为怯道河村护林员,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护林管辖区域内未正确履行巡视职责,导致辖区内255株共计活立木蓄积61.8035立方米的林木被他人非法采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文胜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文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文胜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文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