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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顺利、陈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顺利,陈畔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1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顺利,男,住鲁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畔畔,女,住鲁山县。上诉人王顺利因与被上诉人陈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顺利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顺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