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亚玲与被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胡亚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玲,胡亚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玲被申请执行人胡亚宁被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13号(公路局办公楼9层)负责人陈明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江(特别授权)申请人李亚玲与被申请执行人胡亚宁、被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陕0326民初470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李亚玲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本院依法强执行,执行标的47168.63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向被执行人胡亚宁、保险公司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47168.63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判长  崔旭东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