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齐三萍、甄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三萍,甄小强,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74号异议人(案外人)齐三萍,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甄小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惠洁,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4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245764。法定代表人李立芬,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齐三萍不服(2016)冀0503执13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求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执130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日,异议人与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了在邢台市桥西区建设大街路北、胜利路以东、农机技术推广站家属院以南地块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该项目名称为“林泰建筑”,房号为1单元1101号,建筑面积为105.99平方米。异议人合同签订之日付给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万元,2013年4月18日付给360568元,2013年9月17日付给50069元,2015年7月5日付给1000元,2015年11月2日付给49339元。该房预计2015年9月30日交房,但至今没有交房。2017年7月4日,异议人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执1302号公告,得知因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他人纠纷,异议人名下在河北林泰建筑1号楼1单元1101房产被查封。综上,异议人购买了河北林泰建筑1号楼1单元1101房产,并签订了【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该房本是异议人的房产与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因此,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纠纷不应当查封异议人的房产,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异议人的合法请求。本院查明,原告甄小强与被告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05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2日保全查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桥西区林泰简筑1号楼1单元401、601、901、1001、1101、1301、1401、1501号(预售证号2015024)房产。执行过程中,又于2017年4月20日续行查封以上8套房产。异议人对本院查封1101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提交《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付购房款证明。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付购房款证明,本院予以采纳,异议人齐三萍与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该房产认购协议在先,本院查封在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此,案外人齐三萍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03执1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桥西区林泰简筑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霍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