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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艳霞、荣成市崖头福隆阁饭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霞,荣成市崖头福隆阁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苏艳霞,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福隆阁饭店,住所地荣成市建业街**号。申请执行人苏艳霞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福隆阁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45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荣成市崖头福隆阁饭店向苏艳霞支付欠发工资2,194元(7,694元-5,500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苏艳霞付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45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