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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游雄侵占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42号游雄:你自诉要求追究林章立侵占罪刑事责任一案,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53号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你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闽刑申5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受理本案并追究林章立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度,以立代审,错将申诉人控告林章立侵占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定性为经济纠纷,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法定诉权。2.证据充分证明林章立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占有的行为,符合侵占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自诉人对其所诉的案件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自诉人需提供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从本案现有材料来看,不能排除你与林章立之间还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足以认定林章立具有侵占的犯罪事实。刑法具有谦抑性,是维护国家、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的“最后手段”,你们之间的纠纷尚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