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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66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刘某,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李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