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66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刘某,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李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