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8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钱某平非法买卖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平,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津市市棠华乡岳山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瞿长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肖洪斌、周云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艳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钱某平经人介绍将自己的1支枪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桂(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指控证据有:1、被告人钱某平的户籍资料、枪支照片等书证;2、证人孙某桂、钱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钱某平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钱某平经钱某介绍,将自己的1支非军用枪支带到津市市棠华乡临东村孙某桂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桂。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钱某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钱某平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钱某平的基本情况。2、枪支照片,证明被告人彭某平所买卖枪支的外观形状等情况。3、津市市公安局渡口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钱某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4、证人孙某桂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左右,药山村的钱某和一个人到他家里来,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1把射钉枪。5、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孙某桂给他打电话,说他的朋友“肉弟儿”有1把射钉枪,要“肉弟儿”把那把枪卖给他。第二天,“肉弟儿”带着那把枪和他一起到孙某桂的家里,以1000元的价格将枪卖给了孙某桂。6、被告人钱某平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份,钱某多次要他把自己的1把射钉枪卖给孙某桂。他同意后,和钱某驾车到孙某桂的家里,以1000元的价格将枪卖给了孙某桂。7、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受(痕迹)字〔2016〕081号物证鉴定书,证明钱某平卖给孙某桂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平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钱某平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之间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瞿长军人民陪审员  肖洪斌人民陪审员  周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