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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鹏与王德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鹏,王德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082号原告谢鹏,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王德银,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楚子禾。委托代理人黄睿之,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鹏诉被告王德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鹏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德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81元,由原告谢鹏负担。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夏怡 来源:百度“”